买卖双方通过网络完成交易,手段隐蔽
日前,姑苏区法院对任某、陆某某等五名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进行了宣判。任某、陆某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七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姑苏区法院还通报了历年来审理相关案件的情况。
据统计,姑苏区法院自2016年至今共审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20件38人。从审理的情况看,大致有以下几个特点:
非法交易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种类多样。在非法交易的动物中,有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长臂猿、蟒、红隼、猕猴、小熊猫、野生苍鹰等;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附录Ⅱ的美洲绿鬣蜥、杰克森变色龙、高冠变色龙、非洲灰鹦鹉、肯尼亚豹纹陆龟、红尾蚺等。
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中,以象牙制品居多,其他还包括犀牛角片、非洲狮骨骼制品等。
被告人中80、90后居多,文化程度不多,无业或从事宠物经营等个体经营者占比较高。被告人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明显,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只有少数被告人出于喜欢小动物或其他特殊原因而误入歧途。
此类案件往往通过网络招揽买家、完成交易。借助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进行收购、出售,犯罪手段隐蔽,买卖双方联络简易快捷,犯罪成本低。
法律对此类犯罪规定的刑罚较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