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叶永春)谈恋爱,一起吃个饭、逛个街、看场电影;交往深了也许还会送几件礼物,或者外出旅游。至于AA或者哪一方付钱,你侬我侬时这都不是事。可一旦分手……苏州有个小伙失恋后不大甘心,要求前女友把两人谈恋爱时他花掉的钱还给他,甚至为此找了律师,想打官司。
“谈了一年恋爱,花了两万不到,分手后要主张吃喝拉撒的费用。”日前,苏州一位律师在微信朋友圈发帖,分享一个案例,与同行们交流。这位律师说,那是她接待的一位小伙,最近失恋了,要找律师起诉前女友。
据说这位小伙与前女友交往过一年,交往期间两人一起吃饭、一起买衣服、一起看电影等,花的大多是他的钱。他估算了一下,一年下来,他花掉的“恋爱经费”有近两万元。不料最近女方觉得两人不合适,离开了他。他越想越不甘心,觉得这笔钱他是为女朋友花的,既然对方不是他女朋友了,那么应该把钱还给他。
失恋了,还能把“恋爱经费”追讨回来?看似“奇葩”问题,咨询过的人却不少。有律师说,曾经遇到过有人偷偷记账,还把花销的小票一张张攒起来,分手后和前女友算账时,精确到分的;也有律师分享案例说,有个小伙每次给女朋友买礼物都记账,分手后要求女方返还,“连吃一碗越南粉都要女方出一半钱”。
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慧娟认为,近年来,咨询这类问题的人的确不少,尤其是收入不算高的打工族,恋爱期间的花销占了收入较大一部分,一旦分手会不大甘心,想要挽回损失。不过这类支出能否要回,要看情况来判断。其中恋爱期间为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支出,比如日常请吃饭、节假日发红包等,具有日常性、及时性,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予,一旦交付,所有权即发生变更,赠予即已完成,很难撤销;而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赠予,比如彩礼,其真实意图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这种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类似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赠与人可要求撤回,受赠人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