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6月27日)从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将于7月启动,申请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至7月31日(工作日),受理对象为注册地在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的零售药店。符合申请条件的零售药店应在规定申请期限内,按申报药店所在地(注册地址)行政区划,自愿向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各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按规定,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应参加社会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即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医院内设零售药店销售价格应不高于医院药品价格。同时,单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无严重失信行为。此外,应无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未满36个月情形,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情形。
2015年底,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国务院决定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我市已于2016年全面取消医保定点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实行协议管理。据悉,2019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将秉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竞争原则,严格纳入程序、公平协议签约、公开监督管理,择优产生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此外,经办机构将持续加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力度,通过建立动态进出机制、健全完善医保监督体系等措施,敦促定点医药机构合规合法经营,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水平。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介绍,2019 年度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包括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社会公示、协议签约五项流程。详情可登录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szsbzx.jsszhrss.gov.cn)查阅。(苏报融媒记者 邵群/文 顾佳/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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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2019年5月15日出台,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市范围内医药机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统一按照文件要求执行。依据“办法”,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于2019年7月10日至7月31日(工作日)集中开展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区)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工作。
一、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为什么实行协议管理?
我市医疗保障部门于2018年开始起草《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2016年出台的《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标准》为基础,参考上海、杭州、南京、无锡、常州等多地医药机构医保定点协议标准,同时采纳苏州各县市医疗保障部门建议,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合理制定我市医保定点条件。
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取消定点审查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产生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择优产生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健全医保定点医药
机构服务协议,强化对已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严格防范经办事务中的廉政风险。
二、“办法”执行提出了哪些要求?
“办法”共有十条内容,主要包括医药机构含义说明,医药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基本条件,各类机构申请材料明细,经办机构受理基本条件,评估程序等。
(一)大市范围统一标准。“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市范围内医药机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统一按文件要求执行。
(二)明确市区受理时间。市区统筹区于2019年7月开始受理零售药店申请,2019年11月开始受理门诊类医疗机构申请。
(三)严格执行整改要求。已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未达到定点医药机构设置硬件要求的单位,在2020年年底整改到位。在2020年年底仍未整改到位的,自2021年起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四)做好诚信体系建设。我市正在加紧建立健全基金监管诚信体系,探索建立医保领域“黑名单”制度,制定医疗保障领域“黑名单”管理细则。对严重违规的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医师和参保个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解除协议、追回基金外,将被列入医保领域“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推送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三、“办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一)取消定点医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办法”适用于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医药机构。在尊重市场规律,促进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所有符合定点条件,并通过考察评估的医药机构,均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不设置定点数量或者比例的限制。
(二)严格执行诊疗目录支付范围。根据规定,体检费和各种美容、健美等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费用范围,故美容、体检医疗机构,不属于“办法”所称
的医药机构。
(三)医药机构申请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医疗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以及对应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零售药店应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
2.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系统。
3.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全员参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4.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软件管理系统,按要求制作“进、销、存”台帐,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零售药店经营药品应按《药品GSP软
件》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5.诚信经营,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机构法人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6.无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不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情形。
(四)除第3点规定的条件外,门诊类医疗机构还应具备:
1.申请定点机构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2.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卫健部门相关要求进行设置。建设面积、设备配置和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3.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单位卫生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4.实用服务面积应达到标准:门诊部400㎡、诊所200㎡;口腔门诊部、诊所牙椅在5张以上。
零售药店还应具备:
1.符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定条件。配备2名及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执业资格且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
2.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1000种,并具有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能力。
3.医院内设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价格不高于医院药品价格。
(五)不纳入协议定点范围的情形。根据国家和省对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工作要求,明确要求完善协议内容,健全退出机制。如发现在《关于当前加强医保
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家医保局已阐明的定点医药机构部分违约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目前国家已在起草制定《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在相关文件出台后,我市将按上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六)申请递交基本原则。医药机构递交申请应符合社会保险属地管理等基本原则。
(七)评估程序和受理时间。评估程序包括发布公告,材料受理,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社会公示五部分。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一年不低于两次的标准,接受医药机构纳入
定点协议管理的申请,对受理的申请,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组织评估。医院、护理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可“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八)择优选取原则。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等情况,与入选的医药机构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开展业务培训,组织考试,择优与医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