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什么垃圾?”这直击灵魂深处的拷问,现在已是上海居民的日常。苏州也将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上升为地方立法来加以推进。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日均处理1.51万吨
生活垃圾处置压力大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越来越多的人口向城市集中,垃圾种类越来越多、垃圾产量日益增加,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任务繁重。去年,全市生活垃圾累计处置量达到550.24万吨(日均1.51万吨),市区(包括吴江区)全年累计处理生活垃圾量304.88万吨(8352.8吨/日),同比增长6.7%。实行垃圾分类是缓解生活垃圾处置压力,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举措。
目前,市区开展垃圾分类小区1123个,覆盖率75.9%;农贸市场有机易腐垃圾处置点66个,覆盖率80.28%;完成市区直属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全覆盖;拓展2199家公共机构及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12个;全面完成2018年度垃圾分类实事项目,为条例的制定出台打下了充分的实践基础。
此次上会首审的“条例草案”共8章47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生活垃圾分类的相关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的费用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的源头减量、生活垃圾分类的拒收制度、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相应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明确生活垃圾四分法
不分类或将拒收
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直接影响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效果。根据目前苏州生活垃圾分类现状,“条例草案”在第四条中将苏州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类。“条例草案”第十六条中规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供全市执行。”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初始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为了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条例草案”第十七条、十八条分别明确了不同主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相应职责,包括:单位、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公共场所、城市住宅区和农村居住区,并要求责任人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在责任区内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指导等,确保生活垃圾分类责任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草案”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对上一环节未按要求进行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拒收、拒运、拒处置,并要求重新分类,对仍不分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拒绝接收,并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关处理。通过“拒收”制度的设立“倒逼”相关责任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将生活垃圾“一分到底”。
推进生活垃圾收费
招募志愿者现场督导
此外,“条例草案”还拟定了费用保障制度。第七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保障。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同时,“条例草案”明确稳妥推进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改革,第三十二条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阶梯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条例草案”设定“监督管理”专章来强化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通过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建立全流程信息监管系统、第三方考核等方式强化监督管理;并要求市容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设立社会监督员、招募督导员和志愿者等进行垃圾分类的现场督导。
在个人处罚方面,对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个人受到罚款处罚的,可以申请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安排的垃圾分类社会志愿服务,志愿服务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免除罚款处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