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报讯(记者 陆晓华 实习生 黄紫箫)近日,关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公告发布。根据《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苏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苏州市医学会、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分别完成了苏州市医学会医学科技奖、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工作。这两个奖项的设立,标志着我市推动社会科技奖励率先迈出实质性步伐。
此次公告发布了《苏州市医学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苏州市医学会医学科技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其中,苏州市医学会医学科技奖授予在临床医学、基础医学、预防医学、中医中药学、卫生管理和医学科普等领域,为防治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评审奖励活动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及苏州市医学会自有资金等。今年4月,首届苏州市医学会医学科技奖公布,“儿童急、慢性肾损伤早期诊断和预后判断体系的建立及临床应用”等38个项目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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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设立科学技术奖“立规矩”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控制奖励数量,国务院其他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这就意味着地级市不再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市科技局资源配置处相关负责人说。当年7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出台,提出“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通过设立符合科技发展规律又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科技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去年9月,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苏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苏州市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社会科技奖励”)是指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苏州市境内设立,奖励为促进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的科学技术奖。指导意见引导社会力量设立定位准确、学科或行业特色鲜明的科技奖励,同时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市社会科技奖励。如,奖励名称应当确切、简洁,名称中必须使用主办单位的规范全称或主办人姓名,不得单独使用“苏州”“苏州市”“江苏”“江苏省”“全省”“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以免造成误导;市社会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相关事项,包括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陆晓华 黄紫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