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简政减税降负措施,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苏州即日起对六类纳税人实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简称困难减免)。
据介绍,除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情形外,符合六类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申请困难减免。这六类情形分别是: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会计利润的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其他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其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情形。
符合上述困难减免申请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并提供上述相关资料,纳税人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困难减免原则上按年批准,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对2018年度的困难减免在6月30日之前作出批准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减免税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