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外网站上大肆散布“反华”、“辱华”内容;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反华“精日”群体提供服务;利用互联网成立非法组织,妄图利用日本军国主义思想进行渗透......
你没看错,做这些事情的,并不是境外的敌对势力,而是国内的“精日”分子。其中,一名苏州籍男子受到“精日”势力教唆,居然在网上发布“日军侵华是出于和平目的”等“精日”言论。在今年5月,该男子被南京警方刑事拘留。
今天,《人民日报》新闻客户端发布的《一天之内警情通报“六连发”!多名“精日”分子被抓获》在网上引起了很大反响。
所谓的“精日”,就是“精神日本人”的简称。根据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精日”分子可以崇拜日本达到仇视中国人民、仇视中华民族的地步;将日本视为“理想国”,甚至不遗余力地为日本军国主义的错误和罪行“洗地”。
南京紫金山精日事件中男子身穿日本军装拍照
那么,从法律角度出发,这些“精日”分子将会受到怎样的制裁呢?看苏州记者采访了苏州多名法律界人士。
“精日”分子违反宪法!
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壮志表示,在网络上传播抹黑国家形象的言论首先构成侮辱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应当被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构成侮辱罪。
针对“宿松县‘精日’分子叶某扬等4人涉嫌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这一行为,姜壮志认为,向境外组织出售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向境外组织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若属于国家秘密的,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对此,上海小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长虹表示,“精日”分子罔顾日本侵略者在中国犯下的滔天罪行,罔顾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斗争意志和为夺取抗战胜利所付出的巨大牺牲,侮辱大屠杀死难者、侮辱英雄烈士,“其本质上是危害祖国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属于违宪行为。”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郑长虹表示,“精日”分子的行为如果侵害英雄烈士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精日”现象需通过立法解决!
其实,“精日”现象并非中国特例。不过,对于其他国家而言,公众的言论都存在边界和禁区——侮辱他人、引发现实公共恐慌、宣扬恐怖主义、反对国家与政府等等。
不过,在某些国家,还存在特殊的言论禁区。郑长虹介绍,德国刑法规定,在德国传播或公开使用纳粹党等违宪组织的标志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对公开或在集会中对纳粹党执政期间暴行的予以赞同、否认其存在或为其辩护,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
“通过立法精准打击‘精日’分子,是最根本也是最有效的手段!”郑长虹认为。
在2018年,全国首部国家公祭地方立法——《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颁布实施,对“精日”行为划定法律红线,如“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为此,“条例草案”还明确了违法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国家应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条款。尤其应在刑法上明确该种行为为犯罪行为,单列独立罪名,这样才能够罚当其罪。”郑长虹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