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农村一套老宅的所有权,小女儿拿着一份代书遗嘱把两位姐姐起诉到法院,但是两位姐姐却认为这份遗嘱是假的。遗嘱是真是假?房屋归属何去何从?昨天,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遗嘱纠纷案件。
看似无懈可击的遗嘱
吴中村民杨某育有一儿三女,一家人曾共同居住在农村的一套老宅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杨某的大女儿杨甲、二女儿杨乙先后出嫁。其老伴、儿子也相继去世,杨某跟小女儿杨丙生活在老宅内。
2016年杨某去世。2018年5月,小女儿杨丙拿着一份遗嘱,将姐姐杨甲、杨乙告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杨丙声称,父亲在生前留下遗嘱,将宅基地上的老宅归自己继承。由于老宅年久失修,杨丙请求法院认定自己对房屋享有遗嘱继承权,以便自己出资修缮房屋。被告杨甲和杨乙都说没有见过这份遗嘱,遗嘱上的签名,也不是父亲写的。
法官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遗嘱原件,发现这份遗嘱的主要内容为,杨某请来徐某和蒋某作为遗嘱见证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自愿将老宅交给小女儿杨丙继承,作为杨丙赡养自己的补偿等。遗嘱的最后,注明了书写遗嘱的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这份遗嘱在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看似“无懈可击”。
遗嘱见证人竟认不出遗嘱人
被告杨甲和杨乙在法庭上坚称涉案遗嘱是伪造的。两人请求法院对遗嘱中父亲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然而,由于她们提交给法庭的相关笔迹样本有限,鉴定机构无法判断遗嘱中杨某签名的真实性。一时间,遗嘱的真假变得扑朔迷离。
但是承办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仍发现了若干蛛丝马迹。
法官注意到,遗嘱见证人徐某和蒋某的庭审陈述有不一致的地方。徐某说:这份遗嘱由杨某“口述,蒋某当场代为书写。”而蒋某却说:遗嘱内容是杨某事先早“就写好了的,当时只是交给我代为抄写一遍。”涉案遗嘱究竟是口述还是抄写,两名见证人的说法并不吻合。
此外,在开庭过程中,承办法官拿出一组老年人照片(共18张),让两名见证人来指认,照片上究竟哪一位老人是立遗嘱人杨某。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两名见证人均将编号为10号的老人指认为杨某,而杨某的照片编号为15号。10号老人和15号老人的相貌明显不同。
这份遗嘱是真是假?双方当事人对此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这份遗嘱是真的,并且有两名见证人见证并签字,而被告却认为遗嘱是假的,父亲明明有书写能力,根本无需他人代书遗嘱,再说遗嘱内容上也存在诸多疑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吴中区法院给出一审判决结果: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啥这么判?承办法官给出4点理由。
1、这份遗嘱载明的落款日期为2013年,杨某则于2016年去世。如果遗嘱属实,杨甲和杨乙在父亲生前均未见过遗嘱,并且没有听父亲说起过,不合常理。
2、两名见证人都说自己和杨某非常熟悉,但对照片进行辨认时,两人都指认错误,明显不符合常理。
3、关于遗嘱是口述,还是代为抄写,两名见证人说法相左。
4、杨某文化程度较高,如果其生前已经自行写好遗嘱,那又何必要再让见证人抄写一遍,也不太符合常理。
基于上述疑点,法院经综合判断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涉案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