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晨民)在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1月,甲公司与许某所在的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许某负责运输钢板桩。事发当天,许某在帮助装车时被货物砸伤。虽然双方曾协商解决此事,但因赔偿问题并未谈拢,最终许某起诉了甲公司。甲公司辩称,其与许某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许某受损与其无关,许某受伤的损失应向其雇主乙公司主张,拒绝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许某陈述在帮助甲公司的货装载上车过程中受伤的事实,与接处警记录、入院记录等相互印证。法院认为,从货物装车另需多人配合并用钩机等设备等事实来看,许某承担的货物运输并不包含装车,许某参与装车为义务帮工,双方构成帮工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帮工活动及甲公司负责人曾承诺赔偿医药费等事实来看,甲公司对许某帮工行为知情并认可。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依法赔偿许某因本次义务帮工受伤的医疗费损失五万余元。
法官点评:帮工事故是指发生在帮工活动期间,且帮工人遭受的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存在因果关系的事故。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文感谢张家港法院 卜雪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