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太仓金仓湖派出所民警在执勤巡逻中发现,辖区某公司内竟有人饲养了一只猴子!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这只猴子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
民警联系公司负责人后得知,猴子的主人胡某今年37岁,福建漳州人。2017年夏天,胡某与朋友吃夜宵时喝得酩酊大醉,看到路边有耍猴人表演,一时兴起就上前与耍猴人商量,猴子可不可以借自己玩几天。
耍猴人拒绝后,胡某一怒之下,掏出数千元当场买下了这只猴子放进了自己的车里。第二天酒醒回来拿车,胡某看到车里的猴子,才猛然想起了前一晚的事情。
既然已经买了下来,胡某想索性就把它当宠物饲养。直到公安机关出现,猴子一直都饲养的公司里。经民警解释,胡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目前,胡某因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已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警方提醒: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苏报融媒记者 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