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进行期间,女方用水果刀捅伤男方。尽管为孩子考虑,双方达成谅解,但实施这种不理智的伤害行为,依然要付出代价。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阿艳与被告阿东离婚;婚生子小浩由父亲阿东抚养,原告每月承担儿子抚养费1000元;母亲阿艳有权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日探望儿子,被告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我们算是网络恋爱然后闪婚的,也许正因如此,从一开始双方彼此了解就不够。”据阿艳陈述,二人于2010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12月就登记结婚了,2012年生下儿子小浩。“婚后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婆媳之间的关系也非常紧张。”不过在2018年,丈夫阿东向法院提出离婚时,阿艳坚决不同意,阿东也撤回起诉。
时隔一年,阿艳又将阿东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一开始还是不想家庭破裂,希望双方可以再努力一下。”庭审中,阿艳表示,阿东撤诉后,双方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
诉讼期间,双方都要求儿子的抚养权。法院查明,阿艳是家政公司工作人员,月收入4500元;阿东是公司职员,月收入5600元。
“可以说,双方都有经济能力独自抚养孩子。”承办法官表示,但没想到就在案件审理期间,一件意外发生了。今年6月的一天傍晚,因为离婚问题,原、被告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阿东用手推阿艳脖子,阿艳用一把水果刀将阿东右下胸部刺伤、左前臂划伤。之后,双方在派出所内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谅解,互不追究法律责任。
庭审中,被告阿东辩称,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被告不同意由原告抚养。“小孩出生以来一直由我和父母共同照顾。”被告表示,其一直尽最大努力照顾家庭、孩子和原告的日常开销一直由被告承担。
“特别是她把我刺伤时,小孩目睹了纠纷发生。”被告称,原告的行为严重伤害被告及小孩幼小的心灵,形成了家庭暴力,从有利于小孩的生活、教育情况看,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近年来因缺乏沟通,感情逐渐产生裂痕,双方现已分居。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虽然原、被告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孩子的上学地,以及目前主要由被告抚养照顾的实际情况,以及本案在审理中间原告对被告的伤害行为,以小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为宜。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鲍燕娇 马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