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魏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权一案。经法院调解,魏某当场删除发布在百度贴吧内的不当言论,并在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当天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今年3月19日,吴江区消防救援大队盛泽中队消防员刘磊,在施救轻生跳河女子的过程中,不顾个人安危,将救生圈套在轻生女子身上。该女子因此获救,而刘磊却因水流湍急没入水中,后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刘磊同志为烈士。
3月20日,魏某针对刘磊烈士救人牺牲一事,在活跃着23万多名网友的百度贴吧“盛泽吧”中,公然发表歪曲刘磊烈士英勇牺牲的言论。群内网友看到后,纷纷对魏某进行谴责,但魏某没有及时删帖,在网上造成恶劣影响。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魏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权的违法行为,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9月26日,苏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经过法院释法析理,魏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过错,在法庭上真诚悔过,并对刘磊烈士近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
通过法院主持调解,检察机关与魏某达成调解协议,魏某当场删除发布在百度贴吧内的不当言论,并于9月30日烈士纪念日当天,在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公开道歉。
魏某在《道歉声明》中说,其在百度贴吧内发表的不当言论,对刘磊烈士不惧牺牲、无私奉献的精神造成负面影响,侵害了烈士的名誉权和社会公共利益。他对自己给烈士亲属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同时也认识到保护英烈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魏某表示,他以后将主动维护英烈名誉等民事权益。
此案的主审法官沈军芳向记者介绍说,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总则》《英雄烈士保护法》均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沈军芳说,法院在审案过程中,注重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经过法院调解,检察机关和魏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