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刘某求医近三年,先后问诊于苏州四家医院数十次,其眼疾方才确诊为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3期末。在发病四年后,其双目相继失明。刘某认为由于四家医院存在误诊、漏诊,导致其双目失明,故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四家医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65万余元。但是四家医院却一致认为,刘某双目失明是其自身疾病自然转归的表现,医方诊疗行为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对其提出的各项赔偿费用不予认可。
(1)四次鉴定,一波三折
鉴于此案案情复杂,案涉各方争议较大。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先后委托苏州、南京、常熟、南通四家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了鉴定,前后历时近四年,期间历经了鉴定意见冲突、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委托等重重困难,可谓一波三折。
经刘某申请,苏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先后对四家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了医疗损害鉴定,苏州市医学会认为刘某目前视力损害是自身糖尿病、眼病发展转归的结果,四家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是江苏省医学会认为四医方在诊疗行为中存在部分过错,但造成患者双目失明根本原因,是糖尿病并发与眼部疾病自然发展所致,该损害后果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无需评定伤残等级,不构成伤残。
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虽接受委托对刘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及人数、营养期限(以下简称三期)进行鉴定,但强调患者的二级伤残是建立在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与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考虑。另外,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就刘某发生的医疗费的关联性亦进行了司法鉴定。
从医疗损害来看,省、市两级医学会虽然在医方过错认定上有冲突,但是在因果关系及伤残等级的认定上是“不谋而合”的。而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也强调结论是建立在“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且过错与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考虑。”至此,法院对案件判决陷入两难境地。
(2)医学专家认为无因果关系 法院有话说
针对医学专家几乎“一边倒”的意见,姑苏区法院却持有不同看法。
首先,患者的控制、延缓病情的合理期待利益,也应受到保护。
患者在求医问诊时理应享有控制、延缓病情的合理期待利益。本案中,刘某所受损害非因诊疗行为导致双目失明,反而恰恰如医学专家认为的“刘某的双目失明系糖尿病并发与眼部疾病自然发展所致”。但是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四家医院在前期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未行常规眼底检查”、“未查血糖”等漏诊过错,而该过错的存在实际上造成了刘某对控制、延缓病情的合理期待利益的损害,该合理期待利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其次,司法鉴定意见,不影响法院对法律事实的认定。
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鉴定,是医学专家根据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结合自身知识作出的判断。这个判断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在审判实践中不同的鉴定机构会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有时结论可能会完全相反。本案中,姑苏法院认为,市、省两级司法鉴定意见中确定的结论系鉴定专家从医学角度作出的判断,并不影响法院从侵权责任法角度对上述事项进行判断和认定。尽管两级医学会均明确刘某双目失明的现状系自身疾病所致,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但是医方存在的漏诊等过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刘某丧失了自己控制或延缓双目失明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丧失,对患者本人有着较大的利益关系,特别会增加患者的痛苦及负担程度,最后姑苏法院认定四家医院存在的过错行为与刘某控制、延缓双目失明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联。
再次,法院酌情确定残疾赔偿金比例。
因两级医学会均明确刘某双目失明的现状系自身疾病所致,确定刘某的损害不构成伤残等级,故刘某再次就伤残等级及三期申请司法鉴定,多家鉴定机构均作出退卷处理。后经姑苏法院费尽周折明确“搁置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争议”,才有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并鉴定为二级伤残。但是姑苏法院考虑到本案医方行合理诊疗措施判断疾病仍具有不确定性或不可预测性,刘某存在或早或晚双目失明后果,综合全案案情,酌情确定残疾赔偿金按10%的比例进行赔偿。
最终,姑苏法院结合四份司法鉴定意见,确定本案中医患双方的原因力、四家医院应承担的内部份额,最后明确四家医院各应负担的赔偿金额。
本案经姑苏法院一审判决后,苏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耿杰圣 刘欢/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