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方通过劳务外包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火锅店打工,期间在分装酒精燃料的过程中不幸被烧伤,经认定属于工伤,达伍级伤残,于是将火锅店与派遣公司一道诉至法院索赔。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依法判决,外包公司支付小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万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万余元;以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万余元,并支付其欠付工资2.5万元,总共43万余元。
公司未缴社保则由其承担工伤保险
1990年出生的小方很早就离开家乡外出打工,2017年6月,他与一家外包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随后外包公司将他指派至某餐饮公司工作,具体地点位于上海一家火锅店。但这期间,外包公司并未给小方缴纳社保。
2017年7月17日,在火锅店打工还不满一个月的小方,将大桶酒精分装到烧水壶时,由于没有相应防护措施,导致液体酒精起火发生灼烫事故,小方当天被送至医院治疗,诊断为:烧伤85%,二度-三度。后经认定,小方的全身烧伤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伍级。
“前前后后一共住院420天,花费医疗费合计180余万元。”对于这笔数目庞大的医疗费,小方在庭审中陈述,餐饮公司支付了其中90万元,自己至今尚欠医院90余万元。不过外包公司认为,这笔钱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由其直接支付给医院方面。
经查,上述外包公司(乙方)与餐饮公司(甲方)于2014年签订《服务外包协议》,期限5年,双方约定甲方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提供岗位外包服务,与乙方工作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和事实劳动关系。
2018年8月20日,小方以外包公司没有缴纳社保、没有支付工伤医疗费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双方在庭审中一致确认,小方受伤前月工资为3100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职工因工受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外包公司与餐饮公司之间成立劳务外包关系,外包公司与小方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现小方受工伤,构成伍级伤残,且其与外包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所以他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作为用人单位的外包公司未为小方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外包公司应支付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确认停工留薪期对劳动者殊为重要
对于拖欠工资的计算,法院认为,小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因《工伤保险条例》对停工留薪期应截止于劳动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还是截止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规定并不明晰,所以劳资双方往往对停工留薪期间产生争议。”承办法官指出,因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间应当视受伤劳动者为正常出勤而保持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所以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对劳动者待遇的享受殊为重要。
法院认为,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决定其停工留薪期有无或长短的重要标准,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时,应充分根据工伤职工的治疗情况、医嘱、病休证明、伤残情况等情形综合予以认定。本案中,小方虽然未就其超过12个月部分的停工留薪期限申请鉴定确认,但其在住院期间显然不具有恢复正常工作的能力,小方不存在伤情已稳定但却没有及时去作劳动能力鉴定等侵害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情形。所以,在综合考虑小方的实际伤情与停工留薪期的对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停工留薪期设立宗旨等情形下,法院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自2017年7月17日年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外包公司应支付期间欠付工资2.5万余元。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李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