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8日)上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杨某等人诈骗、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等恶势力集团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根、陈家某、王某,以及另案处理的葛某防等人组成犯罪团伙,在苏州市相城区、姑苏区、昆山市等地从事犯罪活动8次。上述犯罪团伙成员分工协作,以“套路贷”方式形成虚高债务,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强迫卖淫等犯罪。
“套路贷”第一步:
在朋友圈进行宣传,选择在苏州有房子、外债不多、比较老实的本地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刚踏入社会的青年群体,宣称可以做无抵押贷款。
第二步:
诱使被害人借款。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钱的心理,或假称让被害人出面帮朋友借款,给被害人一点好处;或假称让被害人作为担保人,担保人不用还钱,还可以获得好处;或假称让被害人借款再放贷给第三人可以赚取差价等等,在借款中还通过预支利息、抽取“中介费”进行牟利。
第三步:
诱骗被害人出具虚高借据或在虛高借据上签名,形成虚高债务,一般为实际所借额的二倍以上。主要手段是欺骗被害人,称借条上多写的金额是违约金,正常只需按实际借款额还款就行,或诱骗被害人帮忙过账,形成资金流水,后以该流水系借款形成为由,逼迫被害人出具借条。
第四步:
要款,以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向被害人索取借据上的金额。向被害人索债主要采取暴力、威胁、强迫卖淫等手段;向被害人父母索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串通被害人向其父母隐真实债务数额,或者采用威胁、恐吓、上门滋扰、喷漆、喇叭喊叫、在被害人居住地附近张贴被害人手持借条照片等“软暴力”手段,针对被害人以及被害人家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
被告人杨某组织、策划借款及索债过程,被告人陈某根出借资金,葛某防介绍被害人并参与索债,被告人陈家某驾车接送并索债,被告人王某介绍被害人并参与索债,被告人杨某、邱新某介绍被害人,该团伙成员纠集在一起,在较长时间内实施了恶势力惯常实施的敲诈勒索等犯罪,其中还强迫1名未成年少女卖淫还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杨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陈某根、陈家某、杨某、王某、邱新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向相城法院提起公诉。
相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ー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陈某根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家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以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新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官提醒:本案系针对未成年人、在校大学生及刚步入社会的青年、以“套路贷”方式形成虚高债务,继而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所实施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缺乏社会经验、自控能力不足、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却又有高消费需求的情况,诱骗被害人陷入借贷的圈套。
法院在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及在校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醒大学生及广大青年,要树立正确的理性消费观,切不可贪图虚荣和攀比,学会克制过度消费的冲动,远离“校园贷”。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在遇到上门要债、上门滋事等情况,切不可觉得多一事不如少ー事,应及时报警,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文/摄/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