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今天(11月11日),苏州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苏州市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2019年,苏州市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将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到改善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层面,积极主动依职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切实做到了“三个全面”,即全面实现工作经常化、全面扩大救助规模、全面完善工作机制,在保障民生方面作出了新担当、新贡献。
一、全市司法救助案件办理情况
2019年1月1日至11月7日,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司法救助申请217件,同比上升37.34%;决定予以救助190件。经审批核拨,已对185人发放救助金人民币226.06万元,救助人数和金额同比上升10.06%和53.79%。救助对象主要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交通肇事、非法拘禁等案件类型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其中,对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39件42人,发放救助金人民币44.9万元;对贫困户开展司法救助41件42人,发放救助金人民币54.6万元;对残疾人开展司法救助9件10人,发放救助金人民币16.1万元。
检察官上门服务,指导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二、创新“1+N”工作法,构建多元化司法救助综合体系
更新救助理念,坚持主动作为。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为基础,广泛借助民政、司法、卫生、残联、律协等部门的专业力量及网络众筹、义工组织等专业平台,在多年“四助”救助工作法、“1+X”救助法的基础上,创新建立“1+N”救助工作法。该工作法适应国家司法救助新的办案特点和规律,坚持主动介入、同步审查,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对人权保障及修复社会关系的重要作用,通过内、外联动,丰富救助方式,强化“N”的多样性。“1+N”救助工作法将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心理辅导、技能培训等个性化救助相配套,切实将经济救助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心理抚助等相配套,与医疗卫生、未成年人教育、民政救济、扶贫帮困等社会救助相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助力案件致贫、致残人员更好摆脱困境。如常熟市检察院在救助受害幼童雷某及其贫困家庭过程中,运用“1+N”救助工作法,延伸法律服务、注重办案效果,中央电视台《道德观察》栏目专题报道了该救助案办理过程的经验做法。也被人民网、检察日报、高检微信公众号、新浪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
检察官来到儿童福利院看望受助儿童
三、致力精准脱贫,创新研发“国家司法救助智慧平台”软件
深入践行检察为民理念,构建信息化司法救助综合体系。针对82.7%的救助对象系外省、外地贫困群众的现状,全市检察机关研发了集远程救助申请、办理进度查询、司法救助智慧评估、1+N多元化救助等功能为一体的“国家司法救助智慧平台”软件。该软件突出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理念,充分整合司法救助案件的各类数据资源,构建司法救助数据信息库,有效进行数据分析,以更加精细化、动态化的结构模式,实现对救助判断的驱动式支持,提供统计分析、辅助决策等功能,进而实现“科学标准化救助”。如苏州市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中,身在外省贫困山区的申请人王某因案致贫,足不出户上传材料照片上传至平台即可完成救助申请,深切感受到了司法温度。该软件研发项目获全国检察机关信息化网上轻应用作品征集活动二等奖,列入全省检察网信推广计划,《检察日报》头版等媒体重点报道。该软件今年2月在全市检察机关上线运行以来,通过平台申请的司法救助153件,救助金发放达人民币186.5万元,司法救助个案办理周期缩短9天,助力扶贫攻坚成效明显。
四、加强特殊关护,助力脱贫攻坚深入推进
将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发挥司法救助工作直接联系群众的桥梁作用,将贫困户、残疾人、未成年人、军人军属等人群作为救助工作重点对象,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做到快速审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了解残疾人的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而没有提出申请的,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如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朱某、陈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案中,该院为精神残疾的朱某和存在智力障碍的陈某开展专属绿色通道,除进行经济救助外,还联系民政部门,将陈某列入“单人保”序列,让其每月增加1000多元收入,使其生活有了长期保障。同时和镇上福利企业联系沟通,为朱某寻找适合其从事的工作。此外,还根据被害未成年人的年龄、身体发育、心理承受等,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及时给予心理辅导,重新构建被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心理环境。注重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社区的密切联络,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救助,进一步优化救助效果。定期对救助对象跟踪回访,实地查看并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及家庭贫困状况,建立回访档案,跟踪帮扶、问效,进一步深化多元化司法救助综合体系。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接待申请救助人
五、放大救助效果,积极推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结合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建言献策,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如针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等加强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全方位关护和教育;通过办理精神病人伤害类案件,加强对案件背后少数精神病人管理失控问题的调研,主动与公安、民政、综治等部门会商防范精神病人肇事闯祸举措,促进建立预防精神病人危害社会监护网,落实监护责任;联合司法、民政等部门,通过纳入城市或农村低保、五保户等救济手段,强化托底救助,以及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申请人优先提供法律援助等服务。创新引入社会评议员制度,定期组织对个案救助效率及类案办理效果进行评议,建立评估报告,强化外部监督,提升司法救助公信力。如吴江区检察院在办理王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中,考虑到该案是丈夫杀妻、女儿申请司法救助的特殊案件,遂对该案启动公开评议机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第三方人员担任评议员,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通过接受外部监督,提高检察机关办案公信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重要民生工作,是检察机关直接联系群众的桥梁,是司法工作直接服务群众的平台,是党为人民谋幸福的“民心工程”。全市检察机关将强化政治自觉和使命担当,通过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紧密地团结群众,更加有效地服务群众,更加扎实地改善民生,为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案例:
王某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
——“上门服务”,让司法救助走到老百姓中间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王某,女,汉族,1988年10月生,无业,系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胡某的妻子。2019年5月11日晚,犯罪嫌疑人阙某某在胡某的陪同下前往某小区找到自己的妻子陆某,随后阙某某动手殴打妻子并损坏其汽车,被害人胡某上前制止,在此过程中,胡某被阙某某打倒在地,并继续被拳打脚踢致颅脑损伤。胡某经送医院紧急抢救,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至今仍未完全清醒。检察机关进行司法救助调查时,胡某住院治疗已花费70余万元,而阙某某家仅赔付约28万元,远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出事前,胡某一家仅靠胡某及其父亲打工维持生计,王某的婆婆刚做过手术,如今老两口一直在医院照顾胡某,王某在家待产并照顾3岁的大女儿,整个家庭没了经济来源,外加东拼西凑的借款让王某一家陷入了困境。
【检察官履职情况】
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阙某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胡某治疗已花费大量医药费且仍需继续治疗,未得到足额赔偿,胡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立即将救助线索移送控申检察部门。控申部门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安排专人进行办理。承办人员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发现胡某一家位于相城区渭塘镇,正好是所在部门的结对网格,经走访社区网格员、到王某家实地查看其家庭生活情况,了解到胡某至今仍在上海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妻子二胎即将临盆,目前既无劳动能力,也无经济收入,生活非常困难,符合救助条件。考虑到王某一家的特殊情况,承办人员决定“上门服务”,为王某申请司法救助进行“全程指导”,现场告知王某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申请办法和具体操作程序,并协助王某当场用手机通过该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智慧平台提出救助申请,最终获得救助金20000元。在为王某家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同时,承办人员还主动作为,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先期履行部门进行调解,并建议社区建立对王某家庭的帮扶机制,形成多元化、网格化的救助体系。
【发布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对特困刑事被害人家属予以救助的典型案例。为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相城区院实行内外“两手抓”,内部制定《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移送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协作办法》,构建以控申职能部门为主、公诉、侦监、民行、未检等部门相互协作的司法救助内部信息互通共享衔接机制,形成联动救助一体化平台,畅通救助渠道;外部与政法委、财政局、民政、乡镇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促进配合联动。同时,依托该院“检察官进网格”工作机制全面下沉检力,入格检察官每月深入网格走访一次,面对面为群众提供专业法法治服务,利用微信群、网络平台等,延伸司法服务群众的触角,让司法救助走到老百姓中间,检察官在网格内当起了解民忧的“服务员”,真正把检察为民的政策用好、用足,进一步提升救助质效。
该案例也是相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进网格”工作的生动体现。2018年7月,该院全面推行该机制,将全院干警与全区549个二级网格全部结对,在网格内开展扫黑除恶线索排摸与宣传、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法治教育、风险研判等工作。该项工作一经推出就受到了各界关注,区委政法委全文转发工作方案,要求全区基层网格参照执行。检察官们迅速行动,短时间内便实现了结对走访的全覆盖。
网格位于城市管理的最末梢。检察官进网格的初衷就是让检察工作贴近基层、融入群众、发动群众,打通检察官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检察官进网格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拓展了检察事业的新空间,将助力打造全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 图片由检察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