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砸伤行人究竟该谁负责?”“我最近人不在家,肯定不是我砸的!”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了让居民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今天(11月28日)下午,姑苏区苏锦街道司法所联合辖区天平法治服务站走进万达社区开展“模拟法庭进社区”活动,以“高空抛物”为主题,吸引四十余名居民“围观”。
当天,模拟法庭现场还原了原告咏梅与被告大海关于健康权侵权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声称,楼上人为掉落一把铁锨致其头部受伤,经过派出所的排查、取证,依据相关监控发现该楼栋20楼以上1号房和10号房的居民涉嫌高空抛物,故上述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均应作为本案被告共同赔偿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4676元。而被告一辩称自己年纪大,不具备有作案工具的可能性;被告二辩称房子尚未接房,不具备住人条件,则不应对此事负责;被告三辩称房子在事发后半年才开始装修,也不具备扔东西的条件;被告八答辩称自己以“临时老公”的身份和被告九闪结闪离,根本没有看到被告九的房子,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法官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应承担补偿责任。法律规定该补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害人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救济,即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损失予以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自己的上述陈述未举示任何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排除作为房屋所有人使用房屋的可能、不足以证明其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被告八的证据原件可以排除其在该房屋内使用铁铲并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关于责任承担形式,因被告承担补偿责任的基础是加害的可能性,而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被告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应以户为单位对原告的损失平均承担补偿责任。
模拟庭审后,万达社区法律顾问罗律师表示,我们通过举办模拟法庭的形式为社区居民普法,目的就是为了提高社区居民对于高空抛物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及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姑苏区苏锦街道司法所所长时良金介绍,今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印发,指出故意高空抛物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因此高空抛物的社区普法教育刻不容缓!(通讯员 朱晓佳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