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借款人还款时竟肆意认定违约,并擅自开走抵押车辆予以变卖。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上面这起涉“套路贷”诈骗案件。担保公司老板林某被一审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7年9月,林某在苏州市吴中区开设了一家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人介绍,有贷款需求的朱某找到林某,想要借款13万元,林某便以民间借贷为诱饵,诱骗朱某签订了借款金额为13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以行业操作惯例为由“套路”其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及一系列补充格式合同。其中,对借款人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设定了一些非常苛刻的条款,一旦违反任何一条约定,即构成违约。
签约当天,尽管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为13万元,林某以扣除“砍头息”“保证金”等名目为由,实际转账104700元给朱某,并约定用朱某名下一辆价值293600元的奔驰轿车作为借款抵押,同时给车辆安装了GPS。同年10月,朱某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偿还林某第一期本金10834元,可谁知林某竟以朱某还款超时两小时等借口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又在未通知朱某的情况下,将其车辆开走。朱某发现时,林某已擅自将车辆出售并占有售车款,朱某遂报警求援。
审理中,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人也退赔了40000元给朱某并得到谅解。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套路贷”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最终,吴中法院判决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继续退赔赃物折价款十五万九千七百三十四元给朱某。
法官提醒:“套路贷”中,不法分子通常都会使用相对固定的“套路”引导受害者一步步上当受骗,大家在贷款时一定要找正规、有资质的单位或机构,同时也要擦亮自己的双眼,做到不轻信、不侥幸。如果遇到“套路贷”行为人私自占有抵押物,或是暴力催讨、威胁人身安全时,应第一时间报案,寻求法律帮助。(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陶萌璘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