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无业多年,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离婚后自己和孩子都依靠母亲的退休工资维持基本生活,且对外尚有10万元欠款未清偿。如此窘迫的状况,可以成为儿子拒绝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吗?日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小张自2019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老张赡养费1000元。
“之前断断续续打过几份工,后来由于身体不好,从2012年开始就没有再上班,蜗居在母亲家中养病,社保也停掉了。”庭审中,被告小张拿出病历证明自己患有肾炎,“我和妻子也离掉了,母亲的家实际上还是舅舅的房子。”据他陈述,失业后,自己和女儿的生活全靠母亲的退休金维持,“因为我是自己辞职的,所以没有失业补助金,目前的状况就是只能吃口饭,有个地方住。除非是药没了,我母亲也不会拿钱给我的。”
原告老张今年69岁,20年前和小张的母亲离婚后便独自居住。“现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并恶疾缠身,每月只能依靠政府补贴的530元维持生活,无钱治疗疾病,所以将儿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小张辩称,其作为原告的儿子,有义务也有责任要赡养原告。“但我确实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没能力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且因经营不善,尚有欠款10万元未清偿。”
经查,小张系老张唯一的儿子,且老张与小张的母亲办理离婚手续,是在小张成年后。原告现经医院诊断为腰间盘突出并下肢不全瘫、肾病综合症。小张与前妻2000年结婚,次年生下女儿,后二人于2009年协议离婚,女儿一开始由父亲抚养,后因小张没有抚养能力,2013年经法院主持调解,将女儿变更由母亲抚养。又查明,2018年9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小张归还案外人王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因其未归还上述欠款,目前本案被告小张已经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虽然被告小张主张自己没有能力履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通过从事自身劳动能力范围内的工作获得报酬。”本案承办人补充说,即便有负债,亦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本案中,被告系原告唯一的儿子,应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原告已年近七旬,身患疾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结合原告实际情况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于情有理,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文化传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即使被告小张在庭审中主张没有能力履行经济上的赡养义务,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通过从事自身劳动能力范围内的工作获得报酬;即便有负债亦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理由。本案中,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及被赡养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量,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了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杨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