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苏州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和费用结算管理,苏州市医保局制定了《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苏医保待医〔2019〕11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办法》,苏州大市范围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有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共四类人员,方可享受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政策。
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员,遵循“先备案、后就医”的原则,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三类人员简称为居外人员,异地就医之前需要办理居外医疗备案程序;异地转诊人员需要办理转诊手续。
2019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居外”或“转诊”备案手续,直接到参保地外异地就医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相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结付的部分,按原结付比例的80%结付报销。
目前,我市已实现与上海、浙江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刷卡结算,解决了异地就医“报销难”“刷卡难”的问题,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不断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