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网发出一则关于“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泗港集镇区旧城区改建(二期)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张家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泗港集镇区,具体为:杨舍镇泗港街道川堂里2幢2301室,杨舍镇泗港老街农民公寓房2幢M2、M3、门面104室、门面105室、201室、M7、202室、门面108室、112室,杨舍镇泗港老街东首南侧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1幢东起第1、2间、106室、西起第5间、104室、1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老街农民公寓房3幢301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幢M8、门面105-205室、门面103-203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302室,杨舍镇泗港街道泗港新村10幢303室、06#汽车库,杨舍镇泗港村10组,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杨舍镇泗港街道人民南路西侧(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7户,其中住宅16户,非住宅11户(其中1户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共约5237.47平方米。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后不再另行安置。
成套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所提供的安置定销房户型,可提升一档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定销房最大户型,且需要安置二套及二套以上的,按选择的安置定销房面积之和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组合方式实施调换。
被征收房屋(住宅及商业性非住宅)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均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互结差价。
工业用地非住宅按市场化评估,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在符合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可选择其它安置方式。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住建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之日起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范围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户)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如协商选定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告抽签时间和地点,并在公布的名录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与结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评估报告的异议处理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计户规则及面积认定标准
被征收房屋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合法批准建造手续计户。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无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认定。
住宅改作非住宅的,须提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手续。
对不予认定的非住宅,但有实际经营活动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的,可补偿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等费用。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大病、残疾、贫困补助标准按照张政办〔2012〕38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六)补偿标准
1.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住宅房屋
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按两次发放,每次每平方米4元,每次发放中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①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每户按500元发放;50平方米—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的,每户按1000元发放;100平方米—200平方米以内(含200平方米)的,每户按2000元发放;200平方米以上的,搬迁补助费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②设备搬迁费由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另行补偿。
2.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月补助标准进行发放,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1—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发放;13—21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21个月以上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发放。月补助标准发放中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自被征收人交出旧房钥匙起至安置定销房分房公告通知后2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1)由评估机构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进行直接效益损失的评估。
(2)如因客观原因造成评估机构无法进行评估的,征收人可按照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0元、非商业性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50元进行补助。
(3)如被征收人不愿通过评估确定其直接效益损失的,可按照上述标准补助。
4.附着物补偿费
按照张政办〔2012〕38号文件相关内容执行。
5.契税补贴
按苏财税〔2010〕33号文件规定的3%进行补贴。
(七)提前搬迁奖励费
对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腾房搬迁的被征收人进行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及腾房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1.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及另增每户5000元进行奖励。
2.非住宅房屋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以内的(含200平方米),按5000元/户进行奖励;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00平方米以上的,按10000元/户进行奖励。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1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奖励中不足10000元/户的,按10000元/户奖励。
(八)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市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补偿和产权调换房源价格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格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8227元。
商业性非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8772元。
工业用地非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129.6元。
2.住宅产权调换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0800元;房源地点:七里庙小区小高层(现房);大户面积约为138.34㎡—142.08㎡,中户面积约为126.00㎡—128.75㎡,小户面积约为97.71㎡—102.97㎡,小小户面积约为84.47㎡—84.95㎡(具体房源见附表一)。
3.商业性非住宅(门面)产权调换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4027元;房源地点:锦绣花苑门面(现房);面积为54.33㎡—111.32㎡(具体房源见附表二)。
在征收过程中产权调换房源如有变化,另行公布。
五、签约、奖励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具体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签约期限为准。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搬迁的,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超过规定期限签订协议及腾房搬迁的,不得享受奖励。
附表一
附表二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