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否知情不告,造成严重伤害?”
对此,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露仙表示,如果主办方事前未进行风险提示,如主办方未提示该选手,对方选手实力与其相差悬殊,最终造成该名选手受伤的,应当认定主办方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拳手的实力悬殊,主要取决于是主办方 是否知情不告知,放任了这场比赛可能会对该选手造成严重伤害的后果。
至于教练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江露仙表示,需要看教练邀请当时是否知道对手是谁,以及对手的水平如何。
北京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陈小虎律师认为,主办方应当了解选手的基本情况,并告知参加者,参加者有选择权,由于主办方或是教练的过错导致没有告知该参加者误认为是同一水平的选手导致伤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应当事人要求,小龙、小虎、小元、小文均为化名)
来源:综合成都商报、封面新闻、梨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