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因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不适用缓刑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审理中,王丽的亲属曾向法院提交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书,主张王丽有神经衰弱、失眠和抑郁的症状,并提交了相关门诊病历材料。经查,王丽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且上述材料均系案发后形成,法院对此申请未予受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丽、肖强无视国法,合谋欺骗他人吸食毒品,行为已经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王丽、肖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关于王丽辩护人所提,在没有找到水杯的情况下,是否有效投毒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肖强供述,他已经完成了投毒行为,且被害人秦女士已经饮用,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肖强辩护人所提肖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肖强在犯罪过程中参与并实施了计划、购毒、投毒等行为,其虽不是犯罪的提起者,但对于犯罪的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关于二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宜对二被告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