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召开的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条例》共七章四十七条,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我市应当建立健全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严重精神障碍者监护人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雪珍表示,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被保险人本身及其家庭人员人身伤亡,以及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就业康复方面作出明确。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社区康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或者转介到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吸纳精神障碍患者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
陈雪珍表示,《条例》的制定实施能够更好地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能够让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