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公开是同工同酬的前提”
据媒体报道,何静曾在一家商贸公司做销售。一次偶然,何静获悉,与她从事相同工作内容、业绩不相上下的8位同事,无论工资收入还是业务提成都高出自己不少。
何静以分配不公为由,向主管经理提出加薪要求。被问到如何知道自己的工资比别人低时,何静据实回答。没过几天,公司以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何静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劳动法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的收入是否应当公开,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员工个人收入情况实行保密”的做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同工同酬的规定相悖。由此,法院认为公司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何静支付经济赔偿金。
对此,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保全表示认同。他认为,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了薪酬保密的情况下,当事人何静打听其他同事薪酬这一做法虽有些欠妥,但公司将打听同事薪酬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并不可取。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杨保全认为,“收入公开则是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