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力度,今天市政府发布《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对困难群众实行的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标准从原来的两档增加为三档,修订《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苏州加大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重要民生实事工程力度。此次出台的修订《办法》明确,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编制苏州市区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对困难群众实行的物价上涨动态补贴,以苏州市为单位,按苏州调查队发布的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临时补贴实行按月发放。
修订《办法》明确,当月度苏州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享受物价补贴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补贴发放的对象为当地启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以下四类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60周岁,女性45~55周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补贴标准从原来的两档增加为三档。修订《办法》明确,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5%(含5%)且低于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50%;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7%(含7%)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100%。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特困职工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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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每人每月最高可领165.84元
苏州不断健全完善物价补贴的启动发放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据统计,去年苏州向28.24万困难群众发放临时物价补贴2.5亿元,发放金额在全省名列首位。此次修订《办法》实施,对困难群众有哪些新实惠?今天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和价格调控处有关人士对修订《办法》进行解读。
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是市委市政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民生实事工程,是保障特定困难群众生活免受价格上涨影响最直接、最精准、最现实的方式。“苏州通过制度创新,不断强化重要民生工程建设。”据市发改委收费调控处有关人士介绍,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去年以来苏州市相关部门联合分批向市场投放部分市级储备猪肉,增加市场供给,稳定消费预期,满足消费需求。此次苏州市修订出台《办法》,对补贴发放标准、补贴发放时间、补贴发放单位等方面修订完善,通过制度创新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补贴标准从二档增加到三档,这在全省是首次。据介绍,修订《办法》补贴发放标准中,维持原第一档补贴标准不变;第二档修改为:“当月度价格指数涨幅在 5%(含5%)且低于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 50%”;增设第三档为“当月度价格指数涨幅在7%(含7%)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2基础上增加100%”。根据修订《办法》规定,第一档中困难群众每月领取的临时物价补贴为82.92元,第二档为124.38元,增设的第三档为165.84元。修订《办法》实施后,困难群众每人每月最高可领取165.84元,比原来增加41.46元。
修订《办法》补贴发放时间从原来的“在价格指数发布后30天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修改为“确保在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到位”。补贴发放单位原来“城乡五保、低保、低保边缘、孤儿及享受国家抚恤补贴的优抚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修订后根据苏州机构改革职能划分情况,修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
据市发改委收费调控处有关人士介绍,预计本月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就将享受到政策红利,按最高标准领取补贴。(苏报融媒记者 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