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依法撤销周某对其继女小玲(化名)的监护人资格,有力保障了小玲的身心健康不再受到侵害。这也是相城区法院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小玲出生于2004年。其父母离婚后,其母亲陈某与周某结婚,小玲跟随其母与周某共同生活。2018年6月至7月期间,周某明知继女小玲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后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相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近期,苏州市相城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相城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周某作为小玲的监护人资格。相城区检察院派员支持起诉。
案件立案后,承办法官积极与被侵害未成年人母亲取得联系进行询问,调取关联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并至监狱开庭审理,充分了解案情。
相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周某与小玲的母亲陈某登记结婚时,小玲仍未成年,与周某共同生活,周某与小玲形成抚养关系。被申请人周某作为继父,在明知小玲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了小玲的身心健康,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撤销周某作为小玲监护人的资格。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法官说法: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尚幼、分辨能力不足,其健康成长及自身权利的维护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监护人。但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特点,对于不履行监护职责、实施虐待、强暴、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的父母,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周某作为小玲的继父,应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但是周某却利用与小玲共同生活之便及小玲心智尚未成熟的特点,多次与小玲发生性关系,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法院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官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促使全社会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监护人给予严正警告。(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骆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