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依规依纪依法追究以下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吴荣松,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副经理,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
1. 贾巧遇,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主持公司工作,对瞒报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马学圣,中共党员,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治安保卫、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吴宗形,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李东,中共党员,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唐海波,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 王桂磊,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马俊荣,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员工,负责回风井炸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郑略泼,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李若满,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栖霞金矿项目部爆破工,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