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民法典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新规定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无论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任何一方均可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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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法”微信公号4月7日消息,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 ,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刘某婚内出轨 ,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 ,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