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结束且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发企业通过我市商品住房购房登记系统发布剩余、退出房源销售信息。
(二)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再次依序选购。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的,按开盘销售公告公布要求处理。
(三)依序选房结束后,开发企业对选房结果进行公示,公证机构对选房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四)本轮依序选购结束后,有退出房源的,由开发企业组织原纳入公证摇号排序的登记购房人依序选购。
四、登记报名人数在房源数1.2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已通过购房资格复核并纳入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登记购房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12个月内累计未在开盘销售公告公布的选房时期到场达到3次的,自其第3次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购买商品住房的报名登记。
五、全面实现信息适时共享与比对等服务功能,做好公证摇号排序、按序选房等信息与购房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确保登记购房主体、公证摇号主体、选房主体、合同签订主体、网签备案主体五个一致提供数据支持。
六、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报名登记异常的商品住房项目监测,会同相关部门严查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恶意炒作、借名买房、诱导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查实的开发企业及经纪服务机构,暂停网签备案系统、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使用权限;情节严重的,暂停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相关规定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司法局
2021年5月7日
来源:成都市住建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