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将近200万元买来“学区房”,就是为了孩子今后能读上心仪的幼儿园。没成想,等孩子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时,却被告知相关学位“无法使用”。日前,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纠纷案件。
原告邱先生在诉状中说,2019年1月,他与妻子邓女士从屠先生、李女士夫妇手中买下一套“学区房”。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为197.6万元,同时在“特别约定和保证”条款中写明:“订立合同之时,甲方承诺本房屋所在学区无使用。如承诺不实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要求退款退房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邱先生按约支付房款。
2020年4月,房屋登记到邱先生夫妻名下。当年夏季,邱先生的孩子打算就读该房屋所在学区的幼儿园时,却被告知该房屋的学位五年内已使用,无法再次使用。邱先生的孩子最终就读了当地一家私立幼儿园。随后,邱先生把屠先生和李女士告到昆山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52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表示,他们从未使用过该房屋幼儿园的学位,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遇到的情况,是由当地教育政策变化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即便被告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根据邱先生孩子就读私立幼儿园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请求法院将违约金减少至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的两子女于2017年、2018年先后使用过涉案房屋的小学、初中学位。被告称其已经把所有情况如实告知中介,且没有用过涉案房屋幼儿园的学位,认为不会影响原告子女上幼儿园,因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作出“学区无使用”的承诺。但是促成房屋买卖的中介公司证明显示,签约时,中介工作人员就学区使用问题曾询问过出售方,屠先生称幼儿园、小学、初中学区均没有报名使用。
法院还查明,原告次子于2020年秋季就读幼儿园时,因无法就读涉案房屋所在学区的幼儿园,最终就读昆山市某私立幼儿园。
经法院向教育部门核实后了解到,根据当地相关招生政策,在2020年3月1日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卖方已使用了该房屋的小学学位,则买方仍可以在卖方使用学位起5年内使用该房屋的幼儿园或初中学位;在2020年3月1日起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如果卖方已使用了该房屋的小学学位,则在卖方使用学位起5年内,买方不得使用该房屋任何一个学段的学位,即幼儿园、小学、初中学位均不得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自认为本次房屋交易,不会对原告子女就读幼儿园产生影响,就作出了“本房屋所在学区无使用”的书面承诺。该承诺不符合事实,也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同时,昆山市新的招生政策发布时间,在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万元。(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 通讯员 蔡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