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月16日),记者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苏州市政府日前发布《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决定自9月1日起,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扩大为市区(含吴江区)全部行政区域。届时,凡违反规定,在低排放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据了解,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随着苏州市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市各类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超过10万台,主要集中在各类施工工地、港口码头,使用过程中排放污染问题较为突出。2018年,苏州市划定了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从近年监管情况来看,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已得到了较好控制,但禁用区外的情况不容乐观,现有政策已无法满足目前大气污染物持续减排的需要。《通告》明确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范围扩大为市区(含吴江区)全部行政区域,分别设置一类低排放区和二类低排放区。一类低排放区范围是阳澄湖大道、中环东线、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通湖路、尹丰路、东进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中山路、灵天路、寿桃湖路、玉山路、金山南路、湘江路、华山路、建林路、嵩山路、长江路、金筑街、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G524闭合的区域和江兴西路、交通路(原227省道)、东太湖大道、苏州河路闭合的区域(均不含上述道路)。二类低排放区范围是除一类低排放区外,市区行政区划内其他全部区域。
《通告》还明确了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限制条件,一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和柴油叉车。同时,考虑到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实际特殊需要,此类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正式施行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这将有助于降低移动源污染排放总量,对于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苏报融媒记者 惠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