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王俭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上缴国库。王俭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4月19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调查取证工作的逐步深入,当一桩桩违纪违法事实摆在他面前时,王俭震惊了,“不敢相信,这是我吗?贪图享乐、腐化堕落,收了这么多钱,干了这么多坏事,我早已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却麻木不仁,可悲、可恶。”
资料显示,王俭,男,1960年10月出生,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矿务局副局长,灵州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宁夏煤业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正厅级),2017年10月辞去公职。
该案亦警示党员领导干部要筑牢思想防线,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守住廉洁底线,莫重蹈王俭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