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二”活动即将到来,数不尽的商品,看不懂的规则,算不清的折扣让人防不胜防,比如预售定金、跨店满减、关注抽奖等等。很多小伙伴迷迷糊糊就支付了定金,之后因消费冲动放弃支付或未按时支付尾款,导致定金被商家没收,掉入“深坑”才清醒过来。
对此,苏州税务部门提醒,在买买买的时候,消费者一定要擦亮双眼,理性消费,弄懂各种活动规则之后再“剁手”;同时,卖家在大赚一笔的同时,更要注意规范税务处理,减少税务风险。
定金一律不退,这合理吗?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税务部门提醒消费者,买买买的时候千万别上头,一定要理性消费,避免踩入消费“深坑”。
预售定金如何确定收入
案例:A公司是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企业,为促销自家产品参与了预售活动,在购物节前一周开始陆续收到买家支付的定金,收到定金后是否需要立即确认收入?
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可见,预收款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是一致的,”苏州税务部门表示,根据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文件规定,只有在货物发出后才会确认收入,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不过,税务部门提醒,如果最终消费者没有购买预售商品,且卖家不返还定金,则定金不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店满减如何确认收入
案例:B企业、C企业均在购物节活动中参与了满200减30活动,买家在B企业和C企业分别购买了100元的产品,分摊后实际分别给两家企业支付85元。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税务部门提醒商家在开展满减活动时,应规范发票开具,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金额栏分别注明,并按折扣后金额确认收入。
关注店铺参加抽奖该如何处理
案例:D企业为某知名食品公司,为招揽人气,规定凡关注本店铺的顾客,无论是否购买本店铺货物在购物节活动当天都可参加抽奖活动,幸运顾客将收到本店铺赠送的自产巧克力礼盒一份,奖品共计500份,送完即止。那么,在此次促销方案中,商家赠送的奖品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中,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第(一)款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税务部门表示,因此,在该促销方式下,商家向客户无偿赠送的小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对外无偿赠送的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按视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