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成某想求购20千克甲基苯丙胺,经人介绍联系上了舒某。舒某在广东省陆丰市购得20千克甲基苯丙胺后,开车接上陈某返回汕尾市。次日凌晨,舒某一行和成某完成交易后各自离开。当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高速收费站抓获成某,当场从轿车后备厢内查获19994克甲基苯丙胺。舒某随后落网,警方当场在其租住房子里查获9954克甲基苯丙胺。
本案由衡阳中院一审,湖南省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舒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并与被告人蔡某共同制造甲基苯丙胺,舒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蔡某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舒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舒某、成某、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人于今年12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