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强)疫情期间,居家办公成为许多“上班族”的常态。然而,如果企业随意克扣居家办公员工工资该如何处理?昨天,姑苏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因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居家办公职工工资而引发的劳资纠纷。
原告孙某是被告公司的运营人员,负责被告公司在网络平台的销售工作,其工资标准为每月7000元。今年1月,公司正常支付孙某工资7000元。2月,孙某因疫情原因居家办公。虽然工作量有所减少,但他从未停止工作。根据网络平台显示,该公司2月份共完成35笔订单,并且这些订单都是孙某的业绩。不过,2月份公司只发了孙某工资2500元。多次协商无果后,孙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按照7000元标准补足自己2月份的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今年2月属于受疫情影响的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孙某居家办公期间,正常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也没有跟孙某另外约定居家办公期间的工资支付方式,所以应当按照孙某提供正常劳动的标准支付工资。据此,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终审判决被告公司按照7000元/月的工资标准,补发孙某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