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邹强)房屋户型宣传为“自带阁楼”,实际交付时“阁楼”却变成了“闷顶”。5月11日,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有了终审结果,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沈某房屋价款10万元。
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公司当场承诺,“阁楼”作为附赠面积,可由顶楼房屋业主使用。在布置样板房时,房地产公司直接把上层叠墅顶上的闷顶空间,装修成阁楼样式对外展示。
沈某参观完样板房后,和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155.5平方米的上层叠墅。等到交房时,他意外发现,房屋顶上的阁楼变成了闷顶。因为闷顶属于公共区域,作为顶楼业主的沈某不能擅自利用,所以他选择了拒绝收房。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在样板房中,把业主无处分权的闷顶空间装修成阁楼对外展示,并将之作为赠送面积对外宣传,承诺可由顶楼业主使用,应当把“赠送阁楼的说明和允诺”视为合同内容。由于涉案房屋上的闷顶,属于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因此房地产公司无权对外出售,沈某也无法对闷顶进行使用,因此房地产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张家港法院结合涉案房屋层高、朝向、位置、面积、附属物等多种因素,判决某房地产公司返还沈某房屋价款10万元。
一审判决后,某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