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苏州税务部门获悉,本月纳税申报期截至9月15日,社保费扣缴期截至9月18日。税务部门提醒纳税人,为保证扣缴申报的税款及时入库,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滞纳金,请纳税人务必在申报完成后手工点击“缴款”按钮完成扣款。
据介绍,9月1日-9月15日,请按时申报和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9月1日-9月18日,请企业按时缴纳社保费(本月社保扣款包含所属期2021年9月的应缴额及所属期2021年6月三分之一的应缴额)。
新闻链接: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1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契税有关事项决定如下: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三、《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的公告》(苏财税〔2021〕20号) 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纳税的,为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实行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为其分别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扣缴义务人分别依法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四、《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通知》(苏税办函〔2021〕37号)规定:1、因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2、因疫情影响至8月25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按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
五、《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票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已经印制的旧版普通发票使用期截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3月31日之后开具的旧版普通发票一律无效。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公告发票目录中列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无上述使用期限限制。
六、《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 规定:1、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基础上,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也无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