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有哪些?
本通知适用于园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以下简称缴存职工)及配偶(家庭)在苏州市内无房、租赁苏州大市内普通住宅自住,并按期支付租金,可申请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以下简称本人养老应计存款额)后的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缴存职工租赁园区集体租房、公租房提取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提取办法是什么?
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采用“个人主动支付房租、线上递交委提申请、按月定额委托提取”的报销模式,提取金额社会化发放。
缴存职工线上无法递交申请的,可至柜面提交个人租房委托提取申请。
三、提取标准是什么?
目前园区个人租房委托提取公积金限额标准为:个人提取最高限额1500元/月,夫妻双方共同提取最高限额3000元/月。
个人或与配偶共同提取,每月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月租金,按递交申请先后顺序为准。
四、提取条件是什么?
缴存职工租赁自住住房委托提取公积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含配偶)在苏州市无自有住房;
2、申请人直接与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签订租赁合同,或与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利人直接委托的具有在苏州市开展房屋租赁代理资质的房产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3、符合省市有关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4、在园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5、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不存在有效的还贷提取、患病提取、租房提取等支出计划,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只能存在一个有效的提取计划;
6、公积金账户留存最近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住房补贴;
7、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度最多可递交两次租房委托提取申请;
8、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支付同一套房屋租赁费用,配偶须共同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