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吴中区人民法院适用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审结首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的格式条款无效,支持向消费者全额退款。
2020年12月,女士张某在某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上,从陈某手中购买了Celine凯旋门teen二手女款包,价款14000元,卖家保证为正品,承诺鉴定后再发货,货到付款,如假包退。张某此前曾多次向陈某购买奢侈品。本次交易收货后,她照常付款。
随后,张某委托检测机构对所购女款包进行检测,结果证实该包并非正品。于是她把女包寄回陈某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张某来到法院起诉,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卖家陈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交易约定是货到付款,买家付款表明已认可商品质量。该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用户行为规范》第三条明确规定:“交易成功后,不支持售后维权”,因此不同意退货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用户行为规范》“交易完成,不支持售后维权”这一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隐含收货人签收商品即视为商品质量符合约定的内容,并且排除消费者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售假的陈某全额退还张某价款14000元。(苏报融媒记者 邹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