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北京拆迁律师: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跟农村面临着巨大的改变,尤其是在征地拆迁方面,贪腐、渎职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情况的出现,造成了矛盾增加,各种因征地拆迁矛盾而引起的恶性案件屡见报端,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我国重点把控的内容,但仍有不少“漏网之鱼”,此次《监察法》的出台,明确了监察对象的范围,或许会成为解决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一把“利剑”。
此次《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意味着村干部也同样成为了国家重点监管的对象。
村干部虽然官小,但在整个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以往的法律中,对村干部的监管一直处于一个灰白地带,这些村干部通常以违纪论处,鲜少有人被移交司法处理。而一些“心术不正”之人,正是看到了村干部在监管方面的空白,采取不正当手段竞选村干部,成功竞选后,便开始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收受贿赂。而征地拆迁款因涉及户数多,款项高的特征很快便成为了部分村干部眼中的“肥肉”,经过层层剥削,最后分给村民的补偿是少之又少,有的补偿款甚至不能满足村民现有的生活水平,在征地前部分村干部向村民勾画的完美蓝图在得知补偿的那一刻化为乌有,矛盾便一触即发。
而《监察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违法村干部的嚣张气焰,它将政府的监察、预防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预防部门整合,组成集中统一的反腐败专职机构,履行监督执法职能,同时又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又独立于传统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外履行监督执法权,一改之前的监察范围,体现着我国反腐倡廉的决心,让贪污腐败无处遁形。同时,百姓在遇到征地拆迁纠纷时,除原有的诉讼、调解等方式外,又多了一条维权途径,更有助于保护百姓的合法权益。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监察法》的通过只是一个开始,如何将《监察法》的规范落实到实处,将制度规定转化为治理效能是每一级监察机关不容忽视的问题,我们也期待着在《监察法》的保护下,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再受侵害,越来越多的百姓能够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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