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在新起点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坚定“改革开放再出发”的信心,以文化元素、文化活动为抓手,真正把生态文化资源转化成旅游产品,促进旅游转型升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成为森林生态、文旅结合产业的全国样本,实现旅游作为人民生活“必需品”的“高品质供给”。
然而,长期困扰观音山森林公园的违法建筑问题至今未予解决。公园内别墅、企业厂房、农庄等大量的违法建筑长期存在,日前再次引发关注。这些违法建筑考验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能力。有法学专家指出,在此方面若存在公务人员或部门权力寻租,一定要查出背后的保护伞,予以铲除。专家建议,公园方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解决违建问题。
2017年4月27日,有报道指出,观音山森林公园1999年与当地原石新村村委员会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后,依法取得观音山门楼以内飞云山、笔架山、仙宫岭、观音山等在内的山林和原始次生林等共约1万亩土地的使用权。短短几年时间,观音山的投资者不但让观音山森林公园起死回生,更是将之打造成为东莞“城市之肺”。
早些年,频频见诸各大媒体的观音山森林公园不是因为各项引人瞩目的成绩,而是因园内存在的大量违建别墅建筑。与之对比的是,观音山森林公园依据2007年原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的《总体规划》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却得不到报建而难以施工。
2005年12月,观音山森林公园被原国家林业局批准成立为国家级森林公园;2007年,《总体规划》通过原国家林业局审批。
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原国家林业局批准。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原国家林业局同意。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但时至今日,观音山森林公园内各种别墅多达20余栋,给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公园的发展带来了诸多障碍。
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人称,2009年,石新社区(观音山森林公园所在辖区)负责人明知道观音山已成为国家级森林公园,在未经公园同意和原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情况下,强行在公园内保安部宿舍旁砍伐近6亩森林,推平山坡约3800平方米。兴建了两幢大型别墅,每幢占地约300平方米,共三层,后来因为水土流失严重导致山体滑坡而搁置。但是,此幢别墅遗留下来的毛坯构造物,多年来无人拆除。
除了社区干部带头违建别墅外,多名港籍人士也在观音山森林公园内兴建别墅。这些建筑要么手续不全,要么实际建筑面积远超土地使用权证所标明的用地面积。
观音山森林公园内的别墅,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位于公园佛光路两侧的两幢别墅。
第一幢别墅始建于2005年,由某港籍人士从别人手中购得(宅基地性质),并于2005年1月取得由东莞市樟木头镇城建办发放的土地使用证。2009年12月,未经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园批准、同意,该人士强行砍伐了约1.5亩森林,修建起了一幢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的别墅,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
第二幢别墅的宅基地为另一位港籍人士从石新村村民手中购得。1998年,该人士开始在公园内动土兴建别墅,并于2002年建成6层别墅一幢。当时只建设了前面主楼3层,随后从2002年开始,又加盖建设了3层,并在别墅外侵占公园人行道修建了1000平方米的室内建筑和围墙院落。
据1997年7月8日的一份盖有“东莞市国土局土地证专用章”土地证记载:第二幢别墅土地使用者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建筑占地为120平方米。
而2002年10月22日,一份盖有“东莞市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公室章的证明书”记载:该住宅建基面积为6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
根据编号为98-0848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该住宅楼为一幢四层(实际为一幢6层),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
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人称,从上述三份文件来看,有明显的出入,而实际上,某港籍人士在观音山公园兴建的别墅总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远远超过了东莞国土局2005年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中所标明的用地面积。
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镇)、村居民兴建住宅用地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需要使用耕地的,必须从严控制。每户用地限额:平原地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但在人多地少地区和城市郊区以及乡(镇)非农业户,六十平方米以下。
该办法同时也规定,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兴建住宅用地,参照当地标准,可在增加百分之二十的额度内给予照顾;超过限额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人称,一户香港居民在山区最多能合法申请一百八十平方米的宅基地。
与此同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显示:该人士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明确显示其所用土地类别为林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至1998年12月31日止)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人称,第二幢别墅的用地类型不是原有的宅基地,也不是村内空闲地。以林地类型申请宅基地兴建住宅,违反法律规定。
港籍人士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获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合法性也遭到了观音山森林公园方面的质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3号,自1991年2月1日施行,至1998年12月31日止)第二十七的规定:回原籍乡村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以及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人称,该条文中明确规定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兴建住宅的人包括“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但是对该类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香港居民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是回家乡定居的香港居民,而非任意的香港居民。据了解,第二幢别墅的主人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我国1991年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幢别墅的主人申请宅基地的请求并没有依法经村民代表会或者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而是直接取得了政府的批准,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
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人称,余某于1994年违法取得宅基地后,一直未曾在该宅基地上兴建房屋,到2005年才取得东莞市樟木头镇城镇建设规划办颁发的《东莞市民房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镇民施证字第2005-00315号),载明开工日期为2005年8月17日。潘某某及其四个子女等人在违法取得宅基地后,也多年未曾动工建设。
根据我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观音山森林公园负责人称,樟木头镇石新村并未上报此情况,6人的土地登记并未注销,政府部门允许该6人在闲置宅基地兴建房屋。
在别墅、各种商业场所林立的同时,观音山森林公园与前述各位“业主”之间的纠纷也僵持多年,为此当地政府部门也多次组织双方召开协调会试图协调解决。
2016年5月9日,樟木头镇政府两次组织召开协调会,专门针对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违建别墅等问题进行调解。
会上,樟木头镇有关部门表示,观音山内的别墅于20世纪90年代初建成,并且按照当时政策办理了相关有用地手续,国土部门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同时认为这些别墅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观音山理应人性化处理。
观音山森林公园相关负责人则认为,违建别墅不能因为时间长久以及历史遗留两个原因就将其合法化,更不应该的是违法购买宅基地后超过近十倍的面积占地建设而默许其违反相关规定。与此同时,这些建筑还存在诸多的后续问题,如入园入住带来的生活污染等。在日常生活中,若引发了火灾等情况谁来负责?如业主在生活中不小心伤了游客如何处理?……而这些问题出现后观音山便有可能面临摘牌的危险,如若产生了这样的后果,谁能承担责任?
针对观音山森林公园多次举报公园内违法建筑及相关用地问题,有记者多次联系东莞当地国土部门,但均未有结果。
(删改自中华建筑报)